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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责任险可对冲高管民事赔偿风险

文章出处:开云app官网登录入口 人气:发表时间:2023-08-28 00:25
本文摘要: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周勤业在昨天举行的“上市公司董监事及高管责任与风险管理论坛”上回应,新的公司法、证券法为高管责任险建构了较好的环境。随着改革的逐步了解,高管责任险将享有更为完备的经营模式,期望保险公司在创大自身经济的同时,需要获取更为经济实用的董监事责任险。 周勤业说道,原本的公司法、证券法虽然对高管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有明确规定,但是缺乏民事赔偿金责任,而新的“两法”增大了公司高管的民事“赔偿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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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周勤业在昨天举行的“上市公司董监事及高管责任与风险管理论坛”上回应,新的公司法、证券法为高管责任险建构了较好的环境。随着改革的逐步了解,高管责任险将享有更为完备的经营模式,期望保险公司在创大自身经济的同时,需要获取更为经济实用的董监事责任险。

周勤业说道,原本的公司法、证券法虽然对高管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有明确规定,但是缺乏民事赔偿金责任,而新的“两法”增大了公司高管的民事“赔偿金”风险。比如新的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掌控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伤害公司利益”,否则,给公司导致损失的,应该分担赔偿金责任。第113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导致公司遭到严重损失的,参予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胜赔偿金责任。

” 150条又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执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导致损失的,应该分担赔偿金责任。”某种程度,新的证券法也对董、监事高管的不道德展开了约束并具体了应分担的责任。正因如此,如果违背有关规定,高管被股东控告的概率将比以往有明显增加。事实上在实践中,有数高管沦为被诉上市公司的可选被告。

周勤业回应,新的“两法”的实行逐步完善了民事赔偿金责任制度,同时,上市公司面对的法律责任风险几乎有可能移往到低管身上。“然而,高管人员受限的薪酬却无法对付有可能再次发生的证券民事诉讼的风险”。周勤业认为,根据2005年年报,全国高管平均值薪酬在15万元左右。

而民事诉讼标的一般都较为大。“相对于高管所获得的报酬,高管人员所分担的责任和风险过于大了,因此有适当研发高管责任保险产品,以确保高管人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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